今日镇江讯(通讯员 杨成 全媒体记者 杨泠)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,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。
参保人员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有效期内,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各级社保综合窗口申请办理病残津贴。
办理病残津贴需携带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、居民户口簿、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、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保卡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。
办理申请后按照《暂行办法》进行至少五个工作日的公示,在单位的参保人员公示书需由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,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公示书由本人生活场所(社区)进行盖章并公示。
申请病残津贴需及时办理停保手续,选择停保原因申领病残津贴。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,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,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。
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,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,自恢复缴费的次月起,停发病残津贴。
编辑:缪小兵 校对:朱晶晶 审核:陈路 值班:滕建锋